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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发展:公司股权投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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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发展)内部各股权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行为,提高投融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航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融资主体。本办法所称的投融资主体是指航天发展及所属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具体指:本级为航天发展;直属单位为航天发展在境内外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非直属单位为直属单位在境内外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

第三条 适用的投融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航天发展及各单位在境内外的股权(含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投融资,包括新设公司、对外并购、增资扩股、设立基金、参股投资以及航天发展认定的其他形式股权投融资行为。

第四条 投融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航天发展股权投融资活动实行战略引领、计划(预算)管控、审批备案管理、监督执行和责任追究的管理体制,航天发展股权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股权投融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战略引领原则。股权投融资应当服务国家战略,符合航天发展及投融资主体的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

(三)聚焦主业原则。股权投资应当聚焦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四)创造价值原则。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五)能力匹配原则。股权投资规模应当与实际投资能力相适应,健康稳定发展,严格控制管理层级。

(六)控制风险原则。股权投融资必须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方案。

(七)权责对等原则。股权投融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谁决策、谁主责、逐级负责、授权不免责”。

第五条 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各单位开展股权投融资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步开展党建工作,应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确保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六条 涉密投融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投融资行为,需严格按照国家及航天发展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投资主体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应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引领,以航天发展总体发展战略为指导,符合各单位发展规划、主业范围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股权投资规模应当与投资主体的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盈利能力、筹融资能力、技术储备、人才队伍、资源情况以及管理能力相适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三)股权投资新增法人户数和管理层级应符合航天发展法人户数及管理层级的管控要求。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企业一律不得实施非主业股权投资,不得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股权投资,投资项目完成后的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警戒线(根据单位属性设定为:工业企业65%、非工业企业70%、科研技术企业60%)。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航天发展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航天发展技术进步、产业化发展和战略地位提升。

(二)具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三)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控股投资后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率水平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不低于投资主体水平。

第九条 对能够推动航天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具有前瞻性、能够对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性股权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投资条件限制,实行一事一议,由航天发展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股权融资(含募集资金)项目,应按照航天发展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前置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审慎开展对外并购。对外并购属于战略性高风险行为,仅在与投资主体现有核心主业强关联的领域开展,原则上不得开展跨界跨行业并购。

第十二条 参股投资应当遵循的原则。严控参股投资,确需参股投资的,应符合以下原则之一:

(一)与投资主体的战略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主业发展或能够开拓新市场带来新订单的;

(二)因主业拓展需要按照地方政府或有关方面规定必须设立参股公司的;

(三)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筹备上市公司的;

(四)使用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盘活资产,增加投资效益的。

参股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预测时点的上一年度航天发展净资产收益率水平。

第十三条 航天发展建立并发布股权投资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并严格执行上级监管要求。负面清单可根据监管要求和产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各单位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未经航天发展审批或授权,各单位不得对外进行金融投资(含股票、基金、债券等)。

第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决策、审批的,不得对外签署具有股权投资义务的法律约束性文件,不得以意向金、定金、订金、保证金、预付款等任何方式支付款项。各单位直接投资的非全资公司派出董事不得建议或同意将其列入董事会或股东会议题,不得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股权回购属于股权投资行为。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出具带有股权回购义务的兜底承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纳入投融资管理全过程。各单位在论证股权投融资项目时要开展项目风险评估工作,要落实投融资主体单位主要领导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三章 投融资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航天发展投融资管理体系。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机构、决策权限及决策流程;

(三)投融资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

(六)投资风险管控;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

(九)投资项目责任人;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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