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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民:我国应更加重视国际税收体制建设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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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民:我国应更加重视国际税收体制建设与改革

李超民:我国应更加重视国际税收体制建设与改革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是美国重塑当今国际税收与对外直接投资格局的重要基础规则。中国作为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最为活跃的东道国之一,美国改写国际税收规则将产生何种效应,尤其是对于中国高科技产业格局将产生何种影响,属于中国未来国际税收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问题。供给学派拉弗曲线则认为,税收是税率与税基的乘积,变动税率既可影响生产,反过来又会影响税收,当税率处于临界点之下时,提高税率能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但一旦超过临界点后,提高税率反而将导致政府税收减少

李超民:我国应更加重视国际税收体制建设与改革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是美国重塑当今国际税收与对外直接投资格局的重要基础规则。国际税收权利是一国国家主权的有机内核,既是进行国际税收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行使对跨国投资管理权的重要工具,美国改写国际税收规则,将直接导致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FDI)发生移动,还将对全球财政和税收治理造成冲击。

李超民:我国应更加重视国际税收体制建设与改革

中国作为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最为活跃的东道国之一,美国改写国际税收规则将产生何种效应,尤其是对于中国高科技产业格局将产生何种影响,属于中国未来国际税收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问题。本文给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和建议,指出了值得中国汲取的经验教训。

美国财税改革的影响

第一,全球化与国际税收体制进步之间存在相互促进关系。

税收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当资本流动越出国界(境外)之后,国家主权也随之延伸,那么国家的税权也将随之延伸;对外直接投资到达哪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管辖范围就到达哪里,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税收边界是超越主权边界的。

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的国际投资遍布全球各个角落,作为跨国投资载体的跨国公司就像吸盘一样,牢牢地吸附在全球各地的利润增长点上。而无论如何受控外国公司(CFC)都无法逃脱美财政部和联邦税务局(IRS)管辖,只要跨国公司将收益和利润(E&P)汇回美国,就需依法缴纳联邦所得税,这是美国税收主权的体现,也是其国家主权的体现。

现在发达国家多数都采用类似的公司税收法治。然而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同时,也将先进技术、专利、版权、工艺等带往全球,促进了东道国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资本和技术的流出伴随海外收益回流,从美国延伸出来的资本和技术纽带构成了全球化网络,美国政府也借助这条纽带,将国际税收管辖权延伸到了全球各角落,税收管辖权是美国“长臂管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东道国(居民国)吸引跨国投资(投资回流)必须改革国际税收体制并完善税收法治。

税收体制往往为适应本时代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并随着理论发展而制订,在美国前总统里根执政之前,西方国家普遍信奉凯恩斯主义。在“菲利普斯曲线”影响下,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往往能忍受较高的通货膨胀率。

供给学派拉弗曲线则认为,税收是税率与税基的乘积,变动税率既可影响生产,反过来又会影响税收,当税率处于临界点之下时,提高税率能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但一旦超过临界点后,提高税率反而将导致政府税收减少。而且高税率抑制经济增长,导致税基缩小,税收下降。反之,减税刺激经济增长,扩大税基,税收增加。

《1986年税制改革法》减税措施主要包括:降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同时还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并且改革了美国税制整体结构,其中包括削减税收优惠、合并税基、简化税收征管等;国际税收管理采用了全球税制,但是同时根据资本中性原则,对于海外来源所得税的外国税,准许抵免美国应纳税收,并部分取消了公司税收抵扣、加速折旧,以达到平衡财政的目的。《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再次减税并彻底改革了30多年来的全球税制,实行DRD税制,放松了对跨国投资的管制,有利于提高跨国公司的全球竞争力。

第三,边际有效税率通过影响投资税率弹性决定对跨国投资的吸引力。

法定税率是名义税率,对于高税率国家来说,低税率国家就类似税收天堂,既吸引着跨国公司投资,也吸引着跨国公司申报纳税。美国在2017年税制改革前,由于施行递延所得税和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激励了跨国公司将收益和利润留在东道国,进行循环再投资。

但是,跨国投资的总有效税率要考虑跨国公司税后真实收益(R)、通货膨胀率(i)、经济折旧(δ)、公司所得税率(τc)、成本回收津贴现值(z)、融资方式等6项指标,确定跨国公司是否追加投资。

长期以来尽管中国的法定税率维持在25%,但是实际有效税率仅为10%左右,在全球主要国家中堪比加拿大等低税率国家,对国际资本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可见在与其他主要FDI东道国各种软硬件基础条件都相等情况下,中国受美国等跨国公司直接投资青睐,与边际有效税率低存在正相关性。

第四,美国国际税收体制变革对在华高科技企业投资的影响尚不确定。

其一,美国对华高科技投资具有存量规模大、资产重、供应链长的特点,2017年美国国际税收体制转型和有关驱动投资回流的政策,影响比较短暂,根本原因在于美国跨国公司对华高科技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利用中国的市场和强大的供应链为全球生产;而且由于在华的全球供应链形成需要一二十年时间建设,跨国投资规划也具有战略性和长远性,单单由于一项政策变化,尚不能很快改变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税改后美国大企业继续加大对华投资已经证明这一点。

其二,中美两国的税制有很大差异,边际有效税率差也很大。中国高科技企业有效税率为10%~11.7%,美国为16.1%,而且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实际上缴纳的美国外国来源所得税更低(3%~5%);跨国公司还充分利用货币替代性原理,将海外收益投资美国国债、企业债和股市,这些都是中国吸引高科科技投资的重要条件。

其三,美国对华高科技投资仍面临本国政府要求对华脱钩的压力。对在华投资表示悲观的跨国企业,技术、软件与服务业企业占50%,药厂、医疗器械和生命科学企业占42.9%,值得高度重视。

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主要提出四项政策建议:

一是,中国应当继续保持边际有效税率的较低水平。

随着美国2017年税制改革和国际税收体制转型(DRD),中国的税率优势正在丧失,其中决定跨国投资选址的重要税收指标边际有效税率(有效边际税率)已经较高,未来需通过有关的加速折旧、费用化政策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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