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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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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彰显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方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现就推进全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人和自然、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二)改革目标。到2020年,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导体制进一步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防灾减灾救灾管理体制更加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军地协同机制、区域合作机制更加健全;自然灾害防范能力、综合减灾能力、救援救助能力、灾后恢复重建能力明显增强;受灾群众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再经过5年的努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全面提升。

  二、强化统筹协调,完善管理体制

  (三)统筹灾害管理

  1. 健全灾害管理体制。完善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减灾委员会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各主要灾种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相应自然灾害的防范部署和应急指挥,加强部门资源统筹和工作协同。

  2. 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灾情信息管理、综合风险防范、群众生活救助、科普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职能和能力建设;发挥政府应急部门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发布、应急救援力量统筹等方面的作用;发挥防汛防旱、抗震救灾、疾病防控、森林防火、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御等主要灾种指挥机构及其管理部门在监测预警、灾害防范、应急指挥、抢险救援、社会动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3.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各级减灾委员会、防汛防旱、抗震救灾、疾病防控、森林防火、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御等主要灾种指挥机构和灾害管理部门之间,以及与军队、武警部队之间,都要建立工作协同制度,制定工作预案,健全工作规程。

  (四)统筹综合减灾

  1. 推进综合减灾工程建设。将防灾减灾救灾作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提升重要防灾救灾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骨干工程建设,对病险水库、行洪河道、海岸滩涂、易滑坡山体、尾矿库等灾害隐患进行综合治理。推进危房改造工程和江河湖岸等隐患点居民搬迁避让工程,新建建筑物要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危险地带。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抗灾能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群众提供就近安置服务。

  2. 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和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技能。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应当每年至少开展2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1次逃生避险演练;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防灾减灾安全知识教育和逃生避险演练;将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知识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有条件的市县要建设一批集宣传教育、展览体验、演练实训等功能于一体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

  3. 推进基层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深入开展综合减灾、防震减灾、气象灾害预防等示范社区建设,通过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排查、宣传演练、装具配备等措施,减轻社区灾害风险,提升基层减灾能力。

  (五)统筹区域合作

  加强与长江经济带省(市)沟通协调,合作构筑区域性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在灾害抢险救援、救灾物资调配、灾害信息共享、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等方面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提高灾害联防联控和应急响应能力。引导和推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产业合作。

  三、强化属地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六)强化地方应急救灾主体责任

  1. 明确地方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害应对,由省委、省政府统筹指挥,各市县党委、政府具体负责,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省级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灾害应对,由市县党委、政府负责,必要时省级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各类自然灾害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风险隐患排查、监测监控预警、灾(险)情信息报告、群众自救互救、先期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保障等工作。

  2. 健全灾害处置指挥体系。地方党委和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房屋安全评估、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灾害现场组织指挥能力,科学调配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以及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抢险救援中的骨干作用。

  (七)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度

  1. 完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受灾群众自救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制。省级启动救灾响应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坚持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有关部门指导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具体负责;一般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


本文标题:江苏省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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