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Henan Silan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平煤神马集团)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除硅烷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以外)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硅烷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相似的,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对于本企业及相关下属企业日前存在的与硅烷科技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制氢产品或业务,本企业及相关下属企业已与硅烷科技签署《产品独家代理销售协议》,将本企业及相关下属企业的氢气产品全部交由硅烷科技独家代理销售,前述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已解决了硅烷科技与本企业及相关下属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如将来发现任何与硅烷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硅烷科技,并尽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硅烷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由硅烷科技或其下属企业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收购、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受让或允许使用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除硅烷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以外)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硅烷科技和其他股东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本企业承诺全额予以赔偿。
4、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企业不再为硅烷科技控股股东为止。本企业在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而作出。
(二)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平煤神马集团)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支配地位,通过提高发行人的上游采购价和压低下游销售价(或反向操作),来调节或操控发行人的利润。
4、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5、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除本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三) 关于股份限售、锁定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平煤神马集团、首山化工、首创化工)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发行人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锁定或减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要求发生变化或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要求及规定。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 关于股份限售、锁定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张建五)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发行人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锁定或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要求发生变化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要求及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 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说明与承诺(平煤神马集团、首山化工、首创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