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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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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2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本行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本行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需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本行监事会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或本行网站就上述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条 可能对本行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开展重大对外合作、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本行发生正常经营范围外的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本行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本行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九) 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本行被收购,本行重大资产重组,本行合并、分立,进行股份回购,

(十二) 本行进行高比例送转股份,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 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可能对本行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行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本行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本行新增正常经营范围外的借款或者正常经营范围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本行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载事项若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需依照本行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本行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的判定标准,以及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按孰严原则进行判定。如对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存在疑问的,需及时咨询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本行需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行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以及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六)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本行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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