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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送餐受伤、主播违约跳槽…法院对新业态下的劳动争议都是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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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然而,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配送员、快递小哥、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新型劳动者的维权案件也在不断涌现。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全国560.2万家互联网企业共产生了14万余件劳动司法案件。从近五年的新增趋势来看,2016年互联网企业新增劳动司法案件1.07万件,2017年新增1.36万件,2018年新增2.6万件,2019年新增3.27万件,2020年新增3.97万件。五年间,互联网企业劳动相关司法案件从每年新增1万多件增长到每年新增近4万件,上升趋势明显。

记者还获知,2021年,江苏苏州基层法院就受理业态劳动争议案件达63起,其中外卖行业劳动争议25起、快递行业20起、网络直播行业9起。

“传统用工模式中,专属于一家用人单位的协议签订、日常考勤、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劳动用工内容,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呈现出人为分离态势,用工主体难以界定,导致对劳动关系确认标准不易明晰。”苏州劳动法庭庭长王岑说,依赖于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灵活就业模式,电子合同、微信聊天工具等举证电子化趋势,证据审查难度加大,使得法院审理需要考量的因素不断增多。

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而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也带来很大挑战。一旦用工双方发生纠纷争议,相关矛盾就会被进一步放大。如何从法律层面分析并解决这些纠纷矛盾,正成为重要的时代考题。

具备“强从属性”特征,即可认定骑手劳动关系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左右,而平台外卖骑手就达到400多万人。

某平台管理公司是外卖平台苏州一站点的运营商,圣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通过APP注册时,圣某按软件提示开启了人脸识别并录入“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语音。2019年8月24日,圣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圣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平台管理公司自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圣某的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后,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圣某注册成为骑手后,通过平台APP接单且无法拒绝平台派发的订单,其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平台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不仅向其发放薪资,还制定考勤规则,对其服务进行监管,尤其是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与制约,对超时配送根据客户评价予以惩罚,应当认定平台管理公司对圣某进行日常用工管理。平台管理公司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引导圣某在线签订有偿劳务性质的格式合同并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不符合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为由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无法认定圣某具有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真实意愿,鉴于圣某与平台管理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圣某与平台管理公司之间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从协议签订形式、协议实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出发,认定无法体现骑手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回归对劳动关系的实质探求,从骑手入职、考勤、接单、薪资、评价等各环节重点考察平台管理公司对于骑手的指挥、管理与监督因素,认定上述因素具备劳动关系“强从属性”特征,进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妥当地将传统理论应用于平台用工争议,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审慎处理业态劳动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具有典型意义。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主播追索二倍工资差额获支持

网络购物如今已成为一种潮流。在国家大力倡导“双创”背景下,中小企业更是积极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服务提供、产品销售等活动,在更宽广领域寻求商机与合作,“直播带货”已成为网络销售的一种重要营销手段。随着抖音、快手等平台主播人气高涨、迅速吸粉,一批网红主播应运而生,带货产品也从单一走向多元。

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平台“直播带货”展现出了线下、展柜销售所无法比拟的便利优势得到蓬勃发展。不少供应链管理公司为拓宽销售渠道,雇佣网红在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就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媒介和网络主播人气开展电子商务的创新实践。

2020年2月,网红主播胡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胡某在供应链管理公司开设在淘宝网账户上“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直播出货金额结算提成组成并按月计付。胡某每天自行上网直播销售供应链管理公司产品,时间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执行,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胡某直播使用的工作室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

2020年6月,胡某突然提出不再为该公司“直播带货”,此后亦未再至公司。次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胡某请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与胡某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供应链管理公司招聘胡某在网上为其销售产品,为胡某提供劳动工具、工作场所,胡某在公司安排时间里工作,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胡某销售工作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供应链管理公司未就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胡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相关承办法官表示,“直播带货”虽加入网络、电商等元素,但不同于生产要素重构式的平台经营,并未影响到劳动用工实质的法律辨析,而仅是实体店向网店、当面交易到网上交易的变化,传统劳动关系法律特征识别并未受到冲击,本案双方劳动关系认定即是很好例证。

主播跳槽被索赔,违约金过高可酌情降低

截至2020年底,我国全行业网络主播账号累计超过1.3亿,各平台或者经纪公司之间竞争日益激烈,高额违约金成为平台公司防止网络主播“跳槽”的重要手段。

2019年5月1日,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严某订立期限一年的《签约主播协议》。双方协议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严某不得与第三方就合约项下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合作;如严某违反上述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30万元。签约后,严某按照约定在指定平台直播。但自2020年4月初,严某停播,并于同年4月14日起在第三方平台直播。

该文化传播公司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严某依约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严某则辩称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未在劳动法允许领域设定的违约金无效,且违约金金额过高,其依赖提供劳务生存故无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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