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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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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35     证券简称:复洁环保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构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4号”),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该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2、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准则实施问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2021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2号》也再次强调了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

  3、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公司按照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公司按照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和实施问答,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解释和实施问答规定,自相关规定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4号、准则实施问答、准则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一)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4号,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6、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实施问答,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公司将其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三)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准则解释第15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准则解释第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分成员单位是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还是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分别明确了成员单位、财务公司及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列报的项目,并对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是否能进行抵销进行了明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准则解释第14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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