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介绍范文网

当前位置:自我介绍范文网 > 毕业论文 > 证券金融 > 证券投资 > >

秦川机床: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管理员 | 本文已影响

秦川机床: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时间:2021年10月24日 17:00:42 中财网

原标题:秦川机床: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秦川机床: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审批和管理 ............................................................................. 4
第三章 风险控制及监督 ..................................................................... 6
第四章 信息披露 ................................................................................. 8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11
第六章 附 则 .................................................................................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指引第5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
委托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
下,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
化为目的,公司以暂时不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
证券回购、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以暂时不用于生产经营的资
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非承诺保本的投
资理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券商理财、信托理财等合
规产品的投资,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
增值。


第四条 投资原则

1、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必须注重风险防范、强化风险


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保证资金安全;

3、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
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资金来源应为公司暂时不用于
生产经营的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及委
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其他下属子公司原则上不
允许进行委托理财。


第二章 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
的审批机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均需
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下属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时,应当先行经过子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议案时,须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并同时取得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同意。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的,可对
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
总余额不得超过额度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事


会审批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
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
道进行投票。


第十条 证券投资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工作处,委托理
财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资产财务总部。


公司下属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时,应设立相应
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应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
括:

1、草拟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相关制度;

2、审查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交的投资方案;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方案在提交审议前,需由公司管理部门
对拟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初审,报公司主管领导修改审核后,方可
提交审批机构审批。


3、在定期报告中汇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
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的主要内容编制证券投资方案或
委托理财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投资目的、投资额度、
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对业绩的影响;风险分析及拟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资金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责任追究;
以前年度证券投资或及委托理财情况、相关制度等。


第十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时应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


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


下属子公司应在开设证券账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管理部门报备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
及责任人、证券投资相关内控制度。


第三章 风险控制及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的额度范围内划拨投资资金。财务部向资金账户转入资金时,需
按照公司有关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知悉关于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本公司股票代码:
000837)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人员不得买卖公司已投资
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证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过程中公司应通过以下措施,力求将风
险控制在最小:

1、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有较高责任心和必要的证券
投资管理经验。


2、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机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服务。


3、证券投资前必须对拟投资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了解
分析,选择业绩优良、上升空间大的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


4、采取控制投资规模、分散投资品种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


5、当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5%时,证券投资


工作人员除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外,应积极采取措施止损;当亏
损超过股票投资总额的15%时,须于次一交易日出售所持有的部分
或全部相关证券或其衍生产品。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中公司通过以下措施,提高风险控
制能力:

1、投资前论证,由公司管理部门对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财
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公司管理部门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由委托方
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3、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公司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
资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子公司证券
投资及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按照投资方案执行,如发
现资金在使用上与投资方案有出入,公司管理部门可直接报告主
管领导并冻结资金账户。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有权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报告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中发现问题的严重性,要求相
关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提议董事会终止投
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宜。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集
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公司处于保荐期时,应取得保荐人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
事项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按照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经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当符合本办法
第4.1条规定的情形时,需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公开披露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
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4、公司关于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内控制度;


5、具体运作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

6、保荐人(如有)应就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
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
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应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
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要求编制公
告文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
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之相关
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
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
其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1、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
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2、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
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
资的比例。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委托理财及其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1、按照委托理财具体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

2、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
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应披露委托理财发生额、未到期
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的具体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受托机构
名称(或受托人姓名)及类型、金额、产品期限、资金投向、报
酬确定方式、参考年化收益率、预期收益(如有)、当期实际收
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
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
减值准备的,应当披露当期计提金额。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
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合并报表)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以上的。


上述证券投资金额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一时点证券投资本


金余额的总和,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保荐人(如有)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
意见。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
损益情况等;

2、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
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3、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
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4、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
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专项说明、保荐人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与年报同时
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
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工作人员没有执行投资
方案,但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越权责任,应对
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相关责
任人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并处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解


除合同等处分。


公司可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年收益率超过15%以上时,公司将酌情
奖励相关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5日








  中财网


本文标题:秦川机床: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分享到: 更多

更多关于“证券投资”的文章

随机阅读TODAY'S FOC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