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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将管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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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问题,昨天在飒姐朋友圈刷屏了,最高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进行了明确说明。

辖区内应由中院受理的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要点:1. 北京辖区内;2. 排除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3. 排除刑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飒姐认为,小贷公司的放贷行为属于金融行为,应当被解释进此款)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下一步,法定数字货币是否会进入这一款“射程内”,拭目以待)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公司法律业务归北京金融法院管辖,那么就需要法官和代理律师不仅懂法律还要懂金融,更要懂公司治理,需复合型人才)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银行类的极少但有;消金公司等也许成为主力)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简称有涉域外因素的金融案件)

国内投资者的涉外因素金融纠纷

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的境内投资者是否仅指在北京有住所的人,有待考察,否则全国各地都来北京金融法院打涉外金融案件也挺挠头)

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额诉讼。(这里飒姐又有个疑惑,境内外对于金融机构的定义不同,虚拟币交易所在某些国家是金融机构,那么国内个人投资失败后可否在北京金融法院进行诉讼?恐怕还需要实践检验)

新三板相关民商事+行政诉讼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归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可以预测,未来新三板挂牌企业欺诈发行,投资者们的集团诉讼可能就要“落户”北京金融法院了)

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行政案件,归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北京金融机构的民商事案件

以住所地在北京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归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住所地在北京,这个比较好理解,直接查工商档案可得。但“金融基础设施”的理解可能仁者见仁,虽然监管机关对此也有自己的观点,但司法认定上可能不是严丝合缝地认可。飒姐认为未来在这一问题上,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例并最终给出细节性规定。

金融监管之行政诉讼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及授权组织因为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归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飒姐认为,基金业协会的金融监管行为,也在其中;但北京市金融局及各区金融办不在之列。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为申请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查和执行。飒姐没办过这类案件,不多言。

写在最后

北京金融法院的级别,相当于中院。因此,对其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鉴于2021年3月16日本规定施行,之前的案子,还是老人老办法在原来的中院审理,不再移交给北京金融法院;但之后的案子,归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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