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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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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网站或报刊编辑人员如变更作者署名就是侵犯,就是违法。我写的《宠物兔》一文,原载2005年10月12日山东《农村大众》报兔业月刊上,随后今年3月1日《江苏农业科技报》以“赵自强”署名作了摘转;3月10日《吉林农村报》不署名作了转载;5月10日《兔业月刊》和7月7日《农业科技报》又分别以“蒋丽丽”署名了作了摘转等。据了解,这些报纸都是从网上或别的报刊上转载的,并无篡改作者署名的主观意图。我向他们提出意见后,《江苏农业科技报》于5月11日给我回信作了解释与道歉,并于5月13日登出更正致歉公告,又给我汇来200元稿费及有关损失补偿。《兔业月刊》魏新美编辑也给我回信致歉,因为她新上任情况不熟悉,请我给她宽容。以上我都感到满意。这里要提醒那些写文章爱东抄西摘,甚至把别人的作品盗为已有,署上自己大名的人,这就犯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写的《2006年家兔市场行情预测》一文,原载2005年12月14日《兔业月刊》上,全国有十多家网站和报刊先后作了转载,真可谓是“热门文章”。其中也有不少网站与报刊篡改了作者署名,如中国农科院信息研究所主办的《中国畜禽种业》杂志于今年第2期转载此文时,署名篡改为“农禾”,经交涉后该刊于今年第4期登出更正与道歉,并给我赔付叁佰元。这里特别要说一说《中国畜牧兽医报》,作为全国畜牧行业具有权威性的大报,竟把我写的这篇文章先后两次转载两次侵权,真可谓是天下奇闻!第一次是今年1月1日转载该文,署名篡改为“王闻”,经交涉后,该报于1月22日刊登更正与致歉,并给我赔付人民币两仟元。奇怪的是,该报于7月30日重登这篇文章,署名又篡改为“中农”。同一篇文章在同一家报纸上重复刊登已是办报的禁忌,而且第一次署名权篡改后已签定了“和解协议”,保证“杜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为什么又要侵权呢?原来是编辑换了,新上任的编辑李锐同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这个错误。经我指出后,他非常诚恳地向我道歉,并于9月10日该报登出更正与致歉,他又主动汇我两仟元,这样该报两次转载我写的这篇文章,先后两次给我赔款共肆仟元。但我并没有因此而高兴,因为篡改署名权对我精神上打击太大了。《中国畜牧兽医报》1月1日侵权文章见报后,多家网站闻风跟着转载侵权,如农民日报办的“三农在线”网于1月4日发布、湖南省办的“桃源信息网”于1月5日发布、山西卫星农网等等发布都把我写的这篇文章署名篡改成“王闻”。你想:自己写出的文章竟署上别人的名字,能高兴吗?从此,气得我半年多再不写文章了。

  此外,《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最近,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新闻发布会再次强调:报刊社转载已经发表的文章一定要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现在不少报刊转载文章多不给作者支付稿酬,这也是违法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等都有规定:篡改署名权或者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500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网上侵权怎么办?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违者最高可罚10万元。国家版权局也已公布了刚编写的《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北京市已于今年6月成立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案件。现在知识产权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六次提到知识产权,要求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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