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 通讯员 于克勤
吴刚劝李垒在某网络平台投资,并写下了“一定回本”的担保书,后因该网络平台异常,李垒未收回本金,他要求吴刚对此进行赔偿,吴刚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吗?
2016年年底,李垒在吴刚的劝说下,在某网络平台投资了60万余元,按照该平台的委托,吴刚让李垒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并以个人名义与李垒签订了一份《担保书》,载明半年内一定回本。
可直至2018年,李垒的本金还没有收回,他多次追问,吴刚表示,该平台出现问题,可能涉及违法行为,让李垒直接去报案。
李垒认为,吴刚既然与自己签订了《担保书》,就应对自己的投资损失负责。吴刚对此并不认可,他表示,他所签订的《担保书》只是涉案平台与李垒所签《服务协议》的附属合同,如今该平台可能涉嫌违法,那么以上两个合同均已无效。
随后,李垒将吴刚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吴刚偿还本金60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李垒和吴刚均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网络平台涉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审查阶段。
法院审理认为,吴刚向李垒出具《担保书》承诺“担保回本60万余元”的行为符合担保法律关系成立要件,原被告间为担保法律关系。本案争议焦点是吴刚的担保承诺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类法定情形,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故吴刚出具的《担保书》合法有效。
关于吴刚抗辩李垒与某网络平台之间的《服务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问题,法院认为,该《服务协议》与本案担保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服务协议》效力并不必然影响本案当事人间的担保合同效力。故法院对被告抗辩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本案被告吴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原告李垒与某网络平台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李垒采取欺诈手段骗其提供担保。故被告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存在免责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由吴刚给付李垒60万余元。后吴刚对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