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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宁县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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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初1157号

许景席 :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宁县金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景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与传票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390807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拖欠的工程款9390807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先暂计至立案之日)7324829元;2.判决原告就第一项诉讼请求对位于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穗祥西路138号的恒福豪庭折价、拍卖或其他处置所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2018年4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第八十四法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宁县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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