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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肃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敲诈勒索罪的目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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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甘肃省招警考试正处于备考状态,为方便大家备考,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2020甘肃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敲诈勒索罪的目的和手段,望各位考生及时查看。

《刑法》第274条界定了敲诈勒索罪,即: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属于财产型犯罪。本罪要求犯罪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之行为。而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个实践难题。案例:甲从乙电脑店购买一台电脑,后发现电脑无法正常开机。经调查,电脑正版CPU在销售前就被乙偷换为盗版CPU。甲和乙店进行谈判,要求乙店给予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否则,甲就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过网络、微信等媒介公之于众。就此事件,能否认定为甲构成敲诈勒索罪?解答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非法占有”的理解

(1)以合法手段维权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简言之,就是以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物。结合上述案例,需要考虑甲的行为是不是非法手段。实际上,甲是因为乙店偷换CPU才进行的索赔,甲是被侵权人。甲的索赔行为是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并非非法行为。不能因为索赔额高就否定甲行为的正当性。换句话说,甲的行为不是“敲诈”,而是维权。不能因为行为人行使权利超出范围并辅之以威胁方法就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起初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最终检察机关不对甲作出起诉。

(2)相对人自愿支付财物,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甲是丈夫,乙是妻子。某一天,甲发现乙与丙通奸。甲要求丙赔偿精神损害,数额巨大。甲并没有实施威胁手段,丙给予甲巨额赔偿。即便甲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但是甲没有以恐吓手段索取财物,而是相对人自行支付财物。因而,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行为模式的认定

本罪的行为模式可以分解为:恐吓行为—受害人恐惧—基于恐惧交出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例如,甲存有乙明星的裸照,甲打电话给乙,要求乙给1000万。否则,第二天在各大网站曝光乙的裸照。乙非常害怕,转账给甲1000万。在这个案例中,甲实施了恐吓行为,乙因为恐惧而交出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文标题:2020甘肃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敲诈勒索罪的目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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