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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管理员 | 本文已影响

(一)《办法》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政策落地的配套文件之一。在编制过程中,我们紧扣《指导意见》的精神和条款,通过加大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整治招投标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办法》是健全我市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

随着我市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1号令(1998年4月)已于2018年9月18日废止。《办法》的制定,对于推动我市法规与时俱进及完善法规体系凸显了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办法》是深化招投标“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2017年2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打破区域壁垒,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政府职能从抓直接管理到重市场信用管理的转变,从重事前审批备案到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减少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政策法律依据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个章节,分别是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计五十条,为突出重点,《办法》一律不重复引用上位法已有的条款内容。

《办法》紧扣《指导意见》精神,以招投标市场的“痛点”、“难点”为切入点,以推进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一体化和监管标准化为立足点和出发点,集建设、交通、水利、绿化各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之长和最大公约数,主要在以下 13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1.破解政出多门,建立全市招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

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全市域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是本次《办法》起草的主要目的。

《办法》第三条不重复现有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仅强调了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全市招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下的工作分工: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依据统一的《办法》结合行业特点的制定招投标监管标准,并负责各区、县(市)的招投标监督指导和统一管理;各区、县(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按在全市招投标(一盘棋)管理的框架下,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监管工作。

2.突破行业封锁,推进全市工程交易管理模式趋同

统一招投标过程中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是“一盘棋”管理的题中之义,也是监管标准化的工作落实。《办法》第三条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办法》的框架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等相关细则,市区两级统分结合,依法监管。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统一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公开招标的二种情形,补充了鼓励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招标的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免于二次招标的情形。

《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统一了项目资格审查的方式:(1)全市统一推行以资格后审为主导的资格审查方式,最大程度地遏制围标串标;(2)统一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后审的操作方式,不设报名环节,招标文件上网、不集中踏勘现场等,确保资格后审的效果;(3)为确保一定的竞争性,统一了各行业通过资格审查申请人的数量要求,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等招标不少于7家,其他招标不少于15家投标。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统一了评标专家抽取规则、依法可以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的情形和操作规程。

《办法》第三十四条统一规范了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时间及公示内容。

《办法》第三十六条统一了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的程序。

3.打破地方壁垒,建立全市域统一开放的市场

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地方保护现象,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办法》第十五条列举了招标人限制投标的七种情形;《办法》第四十七条对区、(县)市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或者设定特定的资质等设置地方壁垒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4.打击围标、串标,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串通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一大顽疾,严重干扰了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带来隐患。针对招投标实践中,监督手段落后、调查难取证难的情况,《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列举了视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视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这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有力补充,对加大打击串通投标,净化市场环境有积极的作用。

5.还权项目业主,回归招标主体责任的本源要求

《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三条强化了招标人的自主权:如招标人有权资格后审招标时设置与工程相匹配的业绩条件;有权设置风险控制价以防范恶性低价竞争;有权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有权依法投标申请人参与项目投标;有权在重点工程设计招标中试行“评标委员会评审”与“招标人定标”相分离的模式确定中标人,设计领域先行试点“评定分离”是赋予招标人实质性定标权的积极、有益的探索。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强化了招标人的责任和建立内部决策约束机制。包括对招标人限制投标、招标文件备案、禁止与投标人串通、负责投标文件保管等。

6.兼顾规范与效率,推行项目招标容缺受理

处理好规范与效率的关系,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办法》将“简化审批程序、放宽招标条件”作为提升服务的一个切入点,更好地保障服务工程项目建设。

《办法》第十条明确了招标容缺受理的三个要点:一是项目要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发改部门项目登记赋码。二是招标人应提供书面风险承诺书。三是招标人应在补充招标文件前补齐资料。

7.遏制低价抢标,引导企业理性竞争

低价抢标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将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影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条款。第十七条要求中标人追加风险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部分的履约担保。

8.推进阳光交易,切实保障村民集体利益


本文标题:关于《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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