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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因经营不善未履行合同,游客起诉退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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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等8人与旅行社签订国内5日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不足,旅行社不能履行旅游合同。因迟迟未退还旅游费用,杨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求退还旅游费用76030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8年1月11日,杨女士(旅游者代表)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杨女士等9人选择的线路为三亚之旅(蜈支洲、南山、亚龙湾热带天堂),双飞五日,三亚往返,独立成团;出发日期为2018年2月19日16时,结束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24时,共五天,饭店住宿四夜,成人费用为每人8750元,儿童费用为每人6030元,总计76030元。旅游费用支付方式为刷卡,支付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该合同签订后,杨女士通过刷卡分两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计76030元。

2018年2月10日,旅行社发出通知,内容为:各合作伙伴及尊敬的广大顾客,首先感谢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关爱和帮助。非常遗憾地通告各位,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业务量逐年减少,且无发展前景,经过公司股东会和管理层反复研究,做出决议,决定于2018年2月10日解散本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目前,本公司正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同时,本公司也在逐步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并梳理相关业务合同。本公司承诺,将本着最大诚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本公司联系。

2018年2月22日,旅行社再次发出通告,内容为:尊敬的客户、供应商、曾任职员工、以及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各界朋友,旅行社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经营困难,无奈之下公司股东会已于2018年2月9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并于2018年2月10日依法启动公司清算程序,并已在北京市工商网进行了清算备案。故此,公司已于2018年2月9日正式停止营业,不再对外收客。在当日之后,如有任何人员以旅行社的名义继续对外收客,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失与责任均与公司无关,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上述行为,请及时向公司举报,公司将及时予以澄清。有关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公司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此次行程受阻的游客,表达深深的歉意。由此给您带来的损失,公司将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依法给予您相应的赔付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收取了杨女士2018年2月19日九人前往三亚的旅游费用,双方亦签订了正式的旅游合同,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杨女士等游客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但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故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退还杨女士所交纳的旅游款。现旅行社对于杨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予以认可,法院亦予以确认。杨女士求旅行社退还旅游款76 030元之诉请,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退还杨女士旅游款76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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