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执5264号
唐建华: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447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胡燕燕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5264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447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唐建华向胡燕燕支付违约金255000元;二、唐建华向胡燕燕退还已付购房款42万元;三、唐建华补偿胡燕燕律师费支出3万元;四、唐建华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350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五、唐建华承担仲裁费31330元;六、唐建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自2018年10月2日起,以本金722050元为基数,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共3411.45元,上述共计745461.45元。根据胡燕燕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45461.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燕燕在仲裁期间申请的财产保全【对应案号为(2018)粤0118财保186号案】查封被执行人唐建华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碧云街2号2006房产,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在京东网上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于2019年6月10日在京东网上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建华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碧云街2号2006房产均已流拍。因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以物抵债,为了实现本案的债权,并称将上述房产以二拍起拍价作为变卖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在京东网对上述房产进行第公开变卖,2019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唐建华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碧云街2号2006房产变卖失败。
2019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5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