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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东领尚座房屋验收交接单》,可以证实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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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孙瑞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位于济南市某处,原告孙瑞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按约定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交房且没有安装管道煤气。经与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孙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房屋并安装管道煤气;二、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自2010年1月1日至实际交房止,目前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为10000元);三、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依法拆除占用原告孙瑞室内空间的消防管道;四、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后原告孙瑞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安装管道煤气,卫生间瓷砖贴到顶,商品房住宅用途不得改变。原告孙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据2、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1份;证据3、销售广告;证据4、收款收据1份;证据5、照片;证据6、济南日报的采访;证据7、关于东领尚座全体业主关于若干问题的统一意见书;证据8、东领尚座房屋验收交接单签字经过证明;证据9、东尚座领取钥匙经过;证据10、朱娟、候文奎出具的证明1份;证据11、录像光盘、照片及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证据12、东领尚座商务大厦使用说明书;
      被告辩称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不存在违约行为;二、没有安装管道煤气,原告孙瑞同意接受,责任不在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三、房屋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四、原告孙瑞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孙瑞的诉讼请求。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房屋验收交接单;证据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据3、被告与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城市居民燃气工程合同1份及发票复印件1份;证据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据5、安装燃气的3份通知(情况说明、特快、报纸);证据6、消防设计图纸;证据7、夹层户型确认图;证据8、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证据9、涉案房产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五证均为复印件);证据10、2011年2月24日由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出具的证明1份。综合分析上述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孙瑞与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6日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孙瑞购买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处房屋,建筑面积共67.60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51.17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16.43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641930元。原告孙瑞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该房屋,于签订合同的当日缴纳购房的首付款256930元,剩余38.5万元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前,交付条件为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涉案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同时合同注明,因济南市实行验收备案制,本条通过验收备案是指申报并通过,而非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合同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即本案被告)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即本案原告)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买人承担。第十三条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出卖人自收到买受人书面异议30日内,双方现场确认并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返工;买受人对返修后的装饰、设备的质量异议应以法定质检部门的鉴定为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为业主安全计,管道煤气的开通需满足相关部门关于入住率的规定。合同附件三中对于卫生间约定:地面贴防滑地面砖,墙面瓷砖到顶,坐便器、洗手盆、预留门洞。对于燃气约定:管道煤气。对于智能化系统约定:24小时监控,消防报警、烟感系统、自动喷淋。其它约定详见协议文本。原告孙瑞与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又于同日(即2008年6月6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孙瑞委托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推荐的公司在涉案房屋安装夹层。2009年10月被告到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验收资料,2009年10月20日由建设单位即本案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即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即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监理单位即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致认可涉案工程符合要求,同意验收。2010年5月26日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备案意见为:该工程(即涉案工程)竣工备案文件已于2010年5月26日收讫,经审查文件齐全,符合法定程序,予以竣工验收备案,但2011年2月24日由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出具的证明载明,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申报时间为2009年10月。涉案房屋的消防管道均系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建设,2009年11月19日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就《关于帝苑LOFT公寓式办公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出具济公消验(2009)第174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帝苑LOFT公寓式办公楼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工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2号,建筑面积为15992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12层,建筑高度66.87米),经审理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出具意见为: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三、该工程如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应依法向我局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2009年11月22日原、被告办理了东领尚座房屋验收交接单,原告孙瑞在该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就验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交接单上予以注明。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孙瑞办理上述手续时,涉案房屋尚未安装燃气,卫生间的墙面瓷砖未贴至顶部。证人侯某某等多名业主证明只签字未交房的事实。同日,原告孙瑞在涉案房屋夹层楼梯洞口设计图上签名确认。2010年3月2日,原告孙瑞领取了房屋装修钥匙2把、正式钥匙4把,并于同日签字确认了《不装修确认单》。2010年12月1日,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安装燃气管道通知,现正在施工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在开发商和房屋买受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共同验收房屋并办理交接手续,如填写验收交接单、交接钥匙等,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四方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孙瑞,但同时又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原告孙瑞委托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推荐的公司在涉案房屋安装夹层,据此,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之后由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推荐并认可的公司进行夹层安装。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东领尚座房屋验收交接单》,可以证实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孙瑞已于2009年11月22日按《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交接。涉案房屋夹层楼梯洞口设计图及房屋钥匙领取确认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推荐的公司在2009年11月22日至2010年3月2日期间对原告孙瑞所购房屋安装夹层,并于2010年3月2日前安装完毕。现原告孙瑞提供的多名业主的证言,以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没有书面通知交付涉案房屋为由,主张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没有交付房屋,与事实不符,本院难以支持,故原告孙瑞要求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孙瑞要求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安装管道煤气,现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正在施工安装燃气管道,如因安装燃气管道另有纠纷,可另行处理。对于原告孙瑞要求的拆除屋内的消防管道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合同对于智能化系统中约定有消防报警、烟感系统、自动喷淋等内容,且上述设备的安装位置及安装设备占用房屋空间等内容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符合有关规定,故对于原告孙瑞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孙瑞要求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卫生间瓷砖贴到顶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对于原告孙瑞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瑞要求涉案商品房住宅用途不得改变,因原告孙瑞的此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于原告孙瑞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告孙瑞所购买的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处房屋的卫生间墙面瓷砖贴至内墙顶端;二、驳回原告孙瑞要求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孙瑞要求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拆除室内消防管道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孙瑞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孙瑞、被告山东帝苑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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