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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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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枣庄1月8日讯(记者 武甜莹)近日,滕州市城乡水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滕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塘坝、河道、堤防、闸坝、泄洪道、排灌站、水电站、机电井、饮水工程、灌溉渠道(管道)等水利设施。

  《办法》明确了市级管理组织、镇(街)管理组织、村(居)级管理组织等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并对滕州市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修筑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或其他阻水截水建筑物设施;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建设设施大棚、布置光伏发电板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堤顶及堤坡进行农业耕种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架设输配电、通信、广播电视等电线杆;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其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经水利工程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同时,《办法》明确,禁止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渠道等)排放污水。凡新建各项基本建设,有损已建水利工程设施和效益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审批服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兴建,并负责赔偿损失或修建替代工程。在宣传、贯彻水法规,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民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fzb5536501@163.com或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司法局,地址为滕州市北辛中路市政务中心A0634房间,邮编为277599,联系电话0632-5536501,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滕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本文标题:《滕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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