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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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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债0-5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原文

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

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5

十一、基金费用......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二十、其他事项......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注册资本:848220.792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25-8317726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券及其备选成分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该指数成分券包括注册地在江苏省的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为 5 年以下(包括 5 年)的城投类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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