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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及村级(社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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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7号)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服务的作用,激发基层创业创新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及村级社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设立、逐步推进、优化完善”的原则,遵循“便民利民、公开公正、依法行政、规范运行、廉政勤政”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转变,通过优化整合和服务创新,统筹推进全市乡镇街道)及村级(社区)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机制,提高办事效率,着力建设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功能定位。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是基层治理体系便民服务平台的依托和基础,是体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能力的窗口,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实现行政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1.统一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事项。主要负责项目服务、农经农技、户籍管理、社会保障、民政计生、规划国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供水供气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协调和监督。税务、供电服务等双重管理和垂直部门管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要按照“便于工作、利于服务”的原则,一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2.统一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事项。具体服务事项由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政府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梳理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公布实施。

  (二)统一机构设置。行政服务中心作为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服从于乡镇(街道)“四个平台”建设统筹协调管理,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兼任,确定1名中层干部担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便民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对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加强对进驻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同时加强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指导。

  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要按照“依靠当地、布局合理、辐射有效、服务完善”的原则,结合便民和需求导向,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建设。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由村民(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三)统一名称标识。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标牌名称统一为“ⅹⅹ县(市、区)ⅹⅹ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标牌名称统一为“ⅹⅹ乡镇(街道)ⅹⅹ村便民服务中心”或“ⅹⅹ乡镇(街道)ⅹⅹ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统一全市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及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标识式样,设立开放式的行政(便民)服务大厅,统一使用行政(便民)服务大厅标识。

  (四)统一网络平台。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办公服务设备,铺设专网专线,设立统一的窗口终端,对接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村级(社区)共用一个网上审批系统。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及咨询、监督等实行网上运行,加快推进跨层级联动审批服务拓面增项,逐步构建线上线下服务联动、移动客户端与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

  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网络公共服务平台,要兼顾事项办理和服务咨询精准化配置,页面设计要便于一般知识层次的群众操作,模块分明,形象直观,范围要涵盖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的婚育收养、教育培训、求职执业、纳税缴税、就医保健、社会保险、福利救助、房屋租售、交通旅游、证件办理、公共安全、司法公证、环境气象、三农服务等内容。

  (五)统一运行模式。要规范窗口的数量和名称,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一般要设置户籍、个体工商登记、社保、医保、农技推广、企业服务、宅基地申请、准生证办理、流动人员证办理、城管、环保、民政事务(社会救助)、法律调解、社会综治等服务窗口。要选派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工作人员常驻窗口开展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辖区人口较少的乡镇(街道)及村级(社区),可采取“一岗多能”的方式,设置综合服务窗口,解决部分部门事项多而发生频率较低的问题。

  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各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相对应的群众申请、发放各类批文和证照。全面落实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告知、联审联办、限时办结、全程代办、AB岗、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探索便民、规范、高效的运行模式,扩大内涵,拓展外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推动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规范平台服务,工作人员亮相牌、办事流程和办事制度统一上墙公开,工作人员要佩戴工作牌、摆放桌牌、设立去向牌,公布投诉服务电话,设立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六)统一服务场地。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实施分类管理,服务场地面积在满足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应进尽进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常住人口规模达到10万人以上的为一类,其服务场地面积要求在180平方米左右;常住人口规模在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为二类,其服务场地面积要求在120平方米以上;其余的为三类,其服务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

  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场地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左右。城市化程度高、人口密集区域,要完善现有社区服务功能;城郊结合的区域,要依托行政村,健全现有服务点;群众居住相对分散的区域,可创造条件开展片区设点服务或政府购买服务;对于偏远山区、人口年龄结构偏高的区域,可采用代办或者流动服务上门的方式予以解决,有效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

  三、标准化建设

  (一)事项标准化。各县(市、区)要按照区域范围及基层机构设置情况,明确各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的分类(一类、二类、三类),明确各乡镇(街道)及村级(社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审批和服务事项数量、名称。按照“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理要求,统一规范乡镇(街道)及村级(社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所有进驻事项的名称、受理部门、材料清单、材料要求、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制定标准化流程,通过编制相应的服务指南或上墙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办事。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要对事项名称、流程的标准化执行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检查结果作为当地政府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服务标准化。进驻乡镇(街道)及村级(社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根据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承接能力,做到应进尽进、授权到位。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及村级(社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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