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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7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主犯数罪并罚被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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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7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主犯数罪并罚被判20年

  8月27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辰鹏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串通投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至2009年2月,被告人李辰鹏纠集被告人李卫鹏、殷志新等人,在山西省高平市内多地开设赌场,期间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2009年,李辰鹏继续招募、纠集被告人李海文、成海贵等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2009年5月21日,李辰鹏、李卫鹏、成海贵等人在高平市米山镇云东村,当众持械殴打村民崔继学等人,加深了云东村村民心理恐惧,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影响,正式形成了以李辰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李辰鹏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通过操控破坏村支两委换届选举、把持控制云东村基层政权,以达到顺利承揽工程等目的;以暴力、行贿、串通投标等方式承揽云东村“户户通”、高良村居民住房建设、科兴煤业钻沟石墙、管寨村土地整理等31项工程,非法获利1510余万元;非法高利放贷,并以暴力、拘禁、威胁等方式索债,非法获利509余万元;通过操纵、经营赌场等方式大肆敛财,赌资达130余万元,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以被告人李辰鹏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云东村等地称霸一方,给该地区群众产生了心理威慑与恐惧,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李辰鹏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除判决没收被告人李辰鹏、李丽个人全部财产外,还对其他被告人判决没收财产、判处罚金共计五十四万五千元,并对扣押在案的违法犯罪所用财物及现金予以没收,对犯罪组织发放的高利贷款予以追缴没收。

  一审宣判后,李辰鹏、王涵奇等10名原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被告人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题为《寻衅滋事、串通投标……李辰鹏等17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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