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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管理员 | 本文已影响

关于对《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修改了《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ytjiuzhuban@126.com

  2.联系电话:2766651

  3.通讯地址:烟台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长安路7号,邮编264003),并请在信封注明“(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4.意见反馈截止自发布之日起7日。

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1〕6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行政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坚持责任、公平、高效、惠民理念,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救助、科学管理、有序运行原则。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财政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

  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立救助基金网点。

  第六条 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一)依法筹集本市救助基金;

  (二)向社会公布申请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

  (四)开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五)对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六)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七)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八)依法为道路交通事故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未知名死者(以下简称未知名死者)或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主张权利;

  (九)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分析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上报;

  (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

  (一)对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公告;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三)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因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引发的争议问题;

  (四)定期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例会,研究分析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协调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车辆保险资料。

  第九条 民政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出具殡葬证明和按标准收取殡葬费用。

  第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管理机构职责:

  负责申报涉及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救助;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 成立由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保监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运行中产生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设立由医学、法律、财会、保险、交通事故处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专业领域的技术咨询和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管理运行工作中因垫付费用等产生的争议问题。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具体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办公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正常运转发生的办公、邮电、交通、会议、物业管理等费用。

  追偿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以后,向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负责人追偿垫付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交通、查证等费用。

  委托代理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救助基金过程中,在必要情形下发生的委托代理费用。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来源、筹集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保险公司缴纳的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分成的确定部分,向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财政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分别缴入省、市级国库,其中县级罚款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全额划拨至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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