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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延边州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民法之“婚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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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关系作为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身份关系,与百姓生过贴的比较紧密,正因如此,许多公职类考试的题目中都有不少对其考察的身影。想必许多学员对于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关系也比较感兴趣,也会有一些相关方面的好奇,比如:如果结了婚,房子写了我的名字就是我的么?对方如果找了“小三”我能要求他/她净身出户么?结了婚之后我能拿丈夫的工资买奢侈品么?买了之后是我的个人财产么?……如此种种,下面我们就《婚姻法》关于结婚与离婚的条件及夫妻财产这两个主要的方面给大家进行一定的知识讲解,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1.结婚的实质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一个丈夫一个妻子,一男一女,目前我国不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近亲结婚的主要原因是遗传病的发病率太高,对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不利。

(5)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这里所指的疾病比较典型的有精神分裂这一类重症精神疾病之类的病症。《婚姻法》第7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2.结婚的形式条件满足了结婚的形式条件之后,再满足形式条件,婚姻关系即成立。《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我国办婚礼,并非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婚姻的效力

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一旦被法院确认无效后,视为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的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有且仅有一种,就是因胁迫而订立的婚姻。

(三)离婚的形式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准予离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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