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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草案)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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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风险防控能力,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会计管理及核算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分公司和具有实质性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的联营、合营企业与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加强财务队伍建设,重视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内控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为充分体现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从维护出资人的资本权益和实现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出发,同时有利于子公司按照公司治理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会计政策统一制定,经济业务独立核算”。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会计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并对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子公司财务管理均纳入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同时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实施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须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每个会计年度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全面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九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统一的财务与会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和指导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会计人员专业业务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税务、审计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等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和信息;

(二)协助公司财务负责人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协助公司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和下属企业做好财务管理内控情况检查指导与督促工作;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内控制度,负责公司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四)负责按时编报公司财务报告,如实准确及时完整向公司领导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五)负责保管公司财务印章、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各种财务方面的证、卡,严守公司财会机密和其他相关商业秘密;

(六)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七)组织公司成本分析工作;(八)研究公司资本结构,并通过分析公司财务状况与现金流量等相关情况,测算公司资金需求和融资成本,做好对外融资事项,以及公司内部资金调度与管理工作,防范公司融资风险;

(九)提供有关财务数据资料,并通过分析论证参与公司投资事项和有关经营事项决策;

(十)协助公司相关部门拟订股东大会、董事会议案,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十一)指导和检查考核下级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负责人工作;(十二)组织、协调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报表的审计工作,以及公司经济活动中需要的评估工作;

(十三)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自觉遵守各项财经法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公司会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参与企业的经营预测和决策,及全面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组织指导本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并实施统计及业务核算的各项工作,并配合财务部门落实、检查,分析预算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基础工作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各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设置财务机构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会计核算和财务工作接受公司统一管理;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应当热爱本职

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应当熟悉所在单位的生产流程和经营情况,运用掌握的财会知识,在准确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基础上,提出管理建议,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以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或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正,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规定更正补充;财务人员对伪造、涂改或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领导处理。

原始凭证需按照公司授权规定经业务经办人、业务主管及相关权限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财务信息系统软件中填制生成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单据应齐全。如原始单据数量过大不利于装订,需另行存档,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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