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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河店租赁合同解除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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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123证券简称:翠微股份公告编号:临2017-001

  债券代码:136299债券简称:16翠微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河店租赁合同解除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事项概述

  2009年6月23日,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翠微超市”)与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强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强佑清河新城甲1#楼地上1-6层、地下1层共计约3.16万㎡商业用房用于百货和超市经营,租赁期限自2010年3月16日至2025年3月16日。2014年9月5日,本公司、翠微超市与强佑公司三方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地下一层房产的租赁主体变更为本公司,调整为百货经营。

  2016年12月19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经营翠微百货清河店的议案》,鉴于清河店持续经营亏损的现状,为控制经营风险,减少经营损失,提高经营质量,董事会同意公司于近期提前终止清河店的经营,授权董事长决策终止经营相关的租赁解约、合同签订、资产处置、人员安置、进度安排等具体事项。

  2017年1月3日,根据公司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经董事长审批决策,公司与强佑公司协商签订了《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原《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3日提前解除。清河店亦于2017年1月3日起终止经营。

  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决策范围,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具体决策,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1992年9月17日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0层1043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出租商业用房;房地产项目投资;房屋工程设计;专业承包;酒店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与强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双方于2009年6月23日签订的强佑清河新城甲1#楼地上一层至地上六层《租赁合同》、强佑清河新城甲1#楼地下一层《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3日提前解除。除本协议条款约定外,各方不再依据原《租赁合同》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2、乙方因提前解约支付甲方补偿款3,700万元,扣除乙方已付2017年1-3月租金626.3371万元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剩余2,873.6628万元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甲方。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迟延支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甲方收到最终结算的全部费用后,甲、乙双方因原合同的履行及提前终止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即全部结清,甲乙双方互不享有债权债务。

  3、乙方于2017年1月5日前将租赁场地清理干净交还甲方,甲方负责场地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未结清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乙方同北京强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结算。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内返还租赁场地,每延迟一天乙方按照日租金标准三倍承担场地占用费,并承担甲方就该场地与第三人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租赁场地交还前的全部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提前终止清河店经营,可减少清河店持续经营的损失,有利于公司控制经营风险,提高整体经营质量。

  根据本次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公司因提前解约需支付的补偿金总额为3,700万元。经冲减截止2016年12月31日清河店按直线法计提的应付租金余额3,190万元后,对公司2017年报表利润影响数约为510万元。

  除上述租赁合同解除补偿外,清河店终止经营预计还将涉及长摊费用余额一次性摊销125万元,以及部分租赁商户补偿、人员安置等其他费用(具体数额尚待确定)。

  总体来看,本次清河店终止经营预计将对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状况带来一定的影响,结合清河店闭店可能的经营减亏因素,预计对公司2017年度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租赁合同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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