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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真题分析:自然人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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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回顾】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人员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

D.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答案】C。中公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即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考点链接】

一、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与居所。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与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

2.住所的设定与变更。通常情况下,虽然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居所为设定的住所,但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当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其户籍已从原地迁出至迁入新地之前,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虽尚未出生,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其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对于确定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标准,法学上和医学上存有多种学说。在我国,因死亡证明多由医院出具,故法律上对死亡的认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得转让和放弃。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被限制或被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此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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