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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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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 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18〕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财政部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公开原则】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

(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

(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公开渠道】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券)相关信息。

第五条【预决算公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一)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

(二)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三)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六条【债券发行安排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二十日前公开本地区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时公开多个月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

第七条【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三)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

(五)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第八条【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三)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六)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第九条【再融资债券发行公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再融资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以及原债券名称、代码、发行规模、到期本金规模等信息。

第十条【一般债券存续期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违法违规情形公开】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问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问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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