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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滩被租出去堆黄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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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生梅益琴金陵晚报记者王海峰

  【金陵晚报报道】南京港船舶修理厂把长江上21号码头防汛墙以内上、下水场地租给个体老板经营黄沙堆放、销售,结果这些小山似的沙堆却害苦了码头边上的住户。近日,苦不堪言的浦口居民戴先生打进本报热线投诉。

江滩被租出去堆黄沙

江滩被租出去堆黄沙

  调查:江滩上堆放沙子

  11月11日上午9点多钟,记者来到位于浦口火车站斜对面的投诉人戴先生家中。这是一排离江边仅有10来米的两层楼房,二楼的阳台正对着长江,阳台下就是堆着黄沙的江滩。从黄沙堆的位置来看,似乎并不像戴先生所说,小偷爬上沙堆就能攀上他家的阳台。

  见记者面露疑惑,戴先生随后拿出一叠照片,他说这是他不久前拍的,照片上,成堆的黄沙一直顶到阳台边,有几堆甚至比阳台还要高。戴先生指着阳台上那些光秃秃的窗户框子告诉记者,好多小偷就是把这沙堆当成梯子爬上他家的阳台,撬走了家里的门窗,而晾在阳台上的衣服也是隔三岔五就丢。

  “这些就是我要投诉的,这堆黄沙让我全家失去了安全感。”手指着那堆黄沙,戴先生气不打一处来,他说除了安全问题外,碰到晴天刮风时,他的家里便会落下一层细沙子。

  据戴先生讲,这些黄沙是一个姓缪的老板堆放在这里的,他通过旁边的南京港船舶修理厂租下了这块场地。“我听说,国家有文件规定,在防洪堤上是不能堆放这些东西的,他们这份租赁合同有效吗?”戴先生又给记者出示了一份租赁合同。在这份合同上,记者看到,缪老板所租的这块场地叫21号码头防汛墙以内上、下水场地,下水场地就是戴先生家阳台下的那片江滩。

  因为这些黄沙,戴先生与修理厂和缪老板交涉过几次,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前两天,他们说一次性赔偿我2000元钱的门窗损失,我没同意,我不缺这2000元钱,我要的是我原来的生活环境啊。”

  说着,戴先生又拿出了一张写着赔付协议的纸,上面有沙场老板缪某的签名,但没有戴先生的签名。

  修理厂:沿袭老合同

  修理厂究竟有没有权利将这片江滩租给个人做生意呢?为弄清情况,记者来到该修理厂。似乎修理厂的人都对这件事比较敏感,没人愿意谈及此事。一位厂长只是简单地告诉记者,这事是他们的主管单位在管,他们只是沿袭过去的合同,继续租出去的。因为他刚到这个修理厂时间不长,其他情况他不知道。

  对于这个情况,这位厂长口中的主管单位好像也不太乐意解释。昨天下午,记者把戴先生所反映的情况用文字的形式传真给了南京港轮驳公司。在他们的回复上,只有“经了解,南京港船舶修理厂已同投诉人达成协议,该文章未能真实反映情况,不同意发表,否则后果自负”这一行字。至于哪些情况没反映出来,该公司没有说法。

  轮驳公司所指的所说的协议,就是戴先生提到的2000元赔偿,对于这份协议,戴先生并不认可。

  河道管理处:着手调查

  在浦口区朱家山河闸管理所记者了解到,江边土地的管理权由水利部门负责,如要使用的话需要经过县水利局以上部门的同意,而像南京船舶修理厂这样的行为显然与有关文件不相符。

  昨天下午,记者又将所调查情况向南京河道管理处作了反映,河道管理处相关人员表示,将立刻着手调查。本报将继续关注对此事的进展情况。

  附件:《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圈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线。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六款表明:

  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第五章二十八条表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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