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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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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级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是指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图形化的电子签名。

  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没有实物版印章,以加密数据与文件结合的方式存储在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名称为“××厅(局、委、办)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使用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技术支持。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在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与其联通的网上行政许可系统中使用。   

  行政机关公章、行业专用印章不得用于网上行政许可的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经省政府授权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行业专用印章的,应同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

     因特殊原因无法加盖专用电子印章的行政许可项目,需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应加盖在网上行政许可文书上。网上行政许可文书包括: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和其他由国家部委确定的规范性行政许可文书。

     非涉密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和省初审、国家终审行政许可项目应纳入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在其形成的网上行政许可文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未加盖专用电子印章的,视为无效。

  第六条  属于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之一的,不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

  (一)含涉密内容的行政许可文书;

  (二)在不与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联通的国家部委网上行政许可系统上形成的网上行政许可文书;

  (三)不具备网上打印条件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七条  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的网上行政许可文书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打印的带有红色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的纸质文书可用于归档。

     第八条  网上行政许可办结时间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批复文件上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压印的日期为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落款日期应一致。

     第九条  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应以方便公众查询为原则,按行政许可类别或公文类别进行编号,接受监督机关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查询和打印网上行政许可文书。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配备彩色打印机,满足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的使用需要。

     第十一条  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存储在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批文数据库中,实现数据核查和共享。

第四章   制发与保管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配发,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为模板刻制实物印章。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的管理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应定期更换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系统登录密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电子印章的操作程序,保证加盖专用电子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在流转中不被篡改、盗取。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密钥损坏、丢失或者出现其他安全问题的,使用单位应立即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并将损坏的密钥交由省政府办公厅及时销毁并重制,丢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办。

     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的,应向省政府办公厅交回电子印章密钥;需重新申领的,向省政府办公厅申请重新制作电子印章及密钥。

     第十六条  因使用或管理不善导致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丢失、篡改等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因使用人员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印章密钥丢失,并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使用单位用于行政许可的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印章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电子印章,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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