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介绍范文网

当前位置:自我介绍范文网 > 考试 > 公务员 > 公职考试 > 政法干警 > 民法知识 > >

2006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管理员 | 本文已影响

  第一节民法的内涵

2006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2006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公平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监护

  监护是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以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

  第二节代理

  一、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分类: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2.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3.本代理、复代理 4.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第四章物权与所有权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二、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 2.主物权和从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第二节所有权

  一、特征:1.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 2.是一种绝对权。 3.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4.具有永久性。

  二、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五章债权

  第一节债

  一、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产生的根据: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独行为、其他

  第二节合同

  一、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订立:1.要约 2.承诺

  三、效力:1.无效 2.可变更或可撤销 3.效力未定

  第六章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二、专利权

  三、商标权

  第七章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所可能实施的行为范围。

  第二节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第八章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失去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历年真题解析

  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类)试题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乙或丙承担违约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答案A是正确的。

  强化训练

  1.(单选题)下列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

  A.名誉权 B.亲权 C.姓名权 D.肖像权

  2.(多选题)债权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

  A.请求权 B.对人权 C.平等性 D.财产权

  答案及解析

  1.B。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2.ABCD。解析略。


本文标题:2006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分享到: 更多

更多关于“民法知识”的文章

随机阅读TODAY'S FOC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