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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托管” 商铺要不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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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投资商铺

男子投资商铺


  托管期满要不回来

  如今北京房屋限购,很多市民纷纷转向购买商铺。张先生买得较早,2005年便出资150余万元,在朝阳区繁华地段购买了近100平方米的商铺。当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告诉他:“出售的商铺都是连在一起的,如果单个经营,经济效益不会太好。这个项目采取出售后集体托管的模式,我们开发商进行统一招商,将所有商铺统一出租。你们购买后,拿租金就行了。”

  张先生一听,觉得反正都是投资,这样倒省心,于是与开发商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合同写明:委托期限为5年,从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5年期满后90天内,开发商应将商铺返还给张先生;如果违约,开发商将支付商铺购买款项的20%违约金。

  2010年5月1日,托管期满后的第一天,张先生到开发商办公室,要求收回商铺自己经营。“所有的商铺都租给了大型超市,租期是10年,我们会按照合同继续支付你们的托管费。”开发商工作人员的一席话,让张先生感觉不妙。随后,张先生来到商铺所在地查看,商铺果真是由一家大型超市在承租。和张先生情况一样的有几十名业主,大家都很着急。经过向超市了解,这家大型超市确实和开发商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

  开发商怎么能不经过我的允许就把商铺租给超市呢?张先生气愤地与开发商协商,却无果,他开始着手准备诉讼。

  业主年损失15万元

  暗藏猫腻儿

  收集证据时,张先生发现事有蹊跷,非开发商说的那么简单。开发商与超市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4月29日,租期却是从2010年6月1日开始,还约定了长达5个月的免息期。开发商不仅赶在托管合同到期前两天,私自将张先生的商铺出租给超市10年,还未经允许约定了150天的免息期。

  最让张先生无法理解的是,开发商将商铺以每天每平方米2元的价格租给了超市,而同地段商铺的对外出租价已是每天每平方米6元。张先生还从开发商处了解到,开发商工作人员答复他“继续按合同约定付托管费”的合同是按照开发商与超市签订的合同支付托管费。也就是说,张先生的商铺每年要损失约15万元租金。张先生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将房屋腾退返还给自己,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起诉腾房被驳

  但可要求赔偿损失

  2011年6月1日,法院认定了开发商是无权处分张先生的商铺,但考虑到大型超市已入住商铺,前期支付了巨额租金和装修费用,法院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腾房请求,并要求开发商按照每天每平方米2元支付房屋使用费。

  这一房屋使用费远低于张先生的损失,而且房屋也没有要回来,张先生不服上诉。然而,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张先生非常失望。

  不过,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焦景收律师认为,张先生此时仍可维权,其权益还是可以救济的。虽然从判决来看,腾房的可能性比较小,但张先生的损失是开发商造成的,他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损失。

  购房委托管理

  如何规避风险?

  对于委托管理模式购房的大众投资者来说,应该如何规避风险?焦景收律师认为有三条途径:

  其一,细化“委托经营合同”规定,特别是开发商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规定。投资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尽可能多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将这些过程以适当的方式记录,选择更为合理的、权益保护更为周详的委托经营合同。

  其二,委托经营并不意味着不管理,业主应当联合起来,定期监督委托经营管理事项,对商铺的经营管理提出业主意见,不能全权交由开发商。

  其三,投资人应当在适当的时间表达自己的诉求,对合同续签事宜有异议的业主,应当提前告知受托方不再续约的情况,并要求受托方出具书面答复。这不仅有利于达成意愿,还能够为将来可能的争议提供证据。

  还可按市场价

  索赔未来10年租金

  开发商擅自将商铺租赁给超市,已超出了“委托经营合同”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因此,对于开发商无权处分行为使张先生受到的损失,开发商应予赔偿。

  而且,超限经营也给开发商带来了法律风险,即使合同是在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之内,一旦超市一方违反了合同,因为开发商擅自处分的行为,开发商仍然要向业主支付使用费用。加之本案中,开发商属于恶意处分张先生的商铺,对张先生的损失应当负完全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张先生不仅可以要求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之间的租金,以及开发商违约造成的商铺购买款项的20%违约金,还可以对开发商擅自出租行为造成的未来10年的租金损失进行索赔,这一部分可按照同地段商铺的价格,提出诉讼请求。

  由此焦律师也给开发商提个醒,这种擅自租赁的行为损人不利己,还可能让自己陷入大量诉讼之中。

  委托管理风险大

  业主要慎重


  此案涉及委托管理模式,这是大多数投资商铺项目的噱头之一,打动了投资人图方便的心理。但焦律师认为,这些委托经营合同在设置时并没有保护业主的考量,而且这种合同经过专业编制,普通投资者也难以辨别其中的陷阱。像张先生签订的这个“委托经营合同”中,就没有规定开发商经营管理商铺时有什么限制,比如签订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经营期限等规定。这使得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的超市排除在责任之外,因为超市对开发商的经营权限并不知情。

  焦景收律师建议大家,签订这类“委托经营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留意合同中保护自己的条款是否完备。

  今日我坐堂

  焦景收律师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村居行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共产党员,亚运村街道办事处专家调解员,擅长处理婚姻继承中涉及的房产纠纷、商铺租赁纠纷、公房纠纷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并图 J151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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