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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岗员工能说“不”吗?应以“双方合意”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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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岗员工能说“不”吗?应以“双方合意”为基础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企业调整岗位,员工能说“不”吗?单位将员工从岛内调至岛外工作,员工该怎么办?上白班的员工被调整去上夜班,能不能拒绝……

  近日,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最近因企业调整岗位引发的官司不少。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常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变更其工作岗位持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以其行为表示同意;劳动者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仍要求劳动者在新岗位工作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原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法官也说,不同情形应区别对待,有时在特定的情形下,企业也可以依法单方作出调整岗位的决定。

  案例1 搬运工被调岗,状告公司获赔

  47岁的老宋是一名搬运工,不过,公司却要调整他的岗位,让他去从事别的工种,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老宋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老宋同意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职员岗位,合同期限至2022年1月2日止。双方还约定,在合同期内,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老宋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

  不过,去年2月28日,公司发布了一份《通知》,声称“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原生产二课搬运工岗位取消,从事相应岗位之员工将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安排至相应工作岗位。原搬运工老宋,于2017年3月1日将调至生产一课,具体工作由生产一课负责人安排”。

  不过,老宋因不服从调岗,与公司发生了争议。

  老宋说,他原本是搬运工,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但公司要调整他去生产一课从事电子器件组装,他因自身视力所限,无法适应组装的新岗位,所以上班第一天即向公司提出无法适应,要求调回公司的搬运工岗位,但公司答复说“不适应新岗位可提出辞职”,此变相辞退员工的手段,目的即在于不支付任何补偿、赔偿。

  之后,公司拒绝老宋进入其车间工作,老宋为此两次报警均未能恢复工作。2017年3月15日,老宋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因此向当地派出所报警。2017年3月16日,老宋找到公司要求调回公司工作,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后,老宋第二次报警。老宋这两次报警的理由分别是“公司领导调换岗位”、“劳工纠纷”。

  为此,老宋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补交社会保险等。同安区劳动仲裁委审理后很快作出裁决,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

  不过,仲裁后,公司因不服该裁决,又起诉到法院。公司起诉说,公司此前曾明确告知老宋要调岗,老宋当时是表示同意的。

  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16日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老宋经济补偿金30407.85元,还要再支付工资4000多元。

  法官说法

  应以“双方合意”为基础

  法官分析说,本案中老宋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鉴于公司与老宋就变更岗位一事并未达成合意,而且新岗位与原岗位工种差异明显,公司仍要求老宋在新岗位工作,可以认定公司未能依据原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老宋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还说,调岗应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因为调岗经常涉及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的调整,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依据该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另外,调岗对劳动者影响更大,工作岗位的变动涉及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新的工作以及劳动报酬,若仅由单位单方面调整,将很可能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调岗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取得合意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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