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我的宝马轿车停在停车场被人撞了,肇事车跑了,而停车场的人也说没看到,不愿意承担,这让我找谁说理去?”昨天上午,张先生拨打新闻热线诉苦。
-车主诉苦:
“宝马”在停车场被撞了
张先生所说的停车场位于市区海港大厦楼下,记者在现场看到,他的这辆宝马320轿车,左侧车身有一排的刮痕,并出现凹陷。
张先生说,该轿车平时都是他妻子在驾驶,已经在该停车场办了每月150元的月卡。9月19日傍晚发现车子被撞后,他就跟4S店联系,经估算,车损为六七千元左右。由于附近没有监控,找不到肇事车辆,就找停车场管理人员讨说法,认为对方该负赔偿责任。但管理员称,当时没有看到车辆被撞的一幕,不然肯定会拦住肇事者。对于赔偿问题,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收取车位租金,不负责对车辆的保管,况且在停车场门口就已立“通告”告知车主。
昨天上午,记者在该停车场看到,“泊车通告”上所写的是: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租赁服务,并按照租赁收费标准,收取车位租金,不负任何保管责任,异议者请移位勿在此泊车。
-法律界人士观点一:
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张先生的问题,法律界人士也有着不同的观点。
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展认为,车主在日常生活中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并交付停车费用的时候,就和停车场建立了一定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一般有两种类型,即租赁合同关系和保管合同关系。
如果车主和停车场建立的是车辆保管法律关系的,车辆发生损坏、遗失的,停车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车主和停车场建立的是车位租赁合同,车辆发生损坏,停车场一般只是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停车场一方作为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停车场地,并在整个租赁期间确保该位置适合车辆停放。提供多少安全义务、发生车辆损害如何赔偿,更多的还在于双方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约定发生损坏要赔偿的,可以要求完全赔偿;没有约定的,根据停车场出租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张先生遇到的情况,停车场在醒目位置放置泊车告示,告知提供车位租赁服务,不负责车辆保管的行为表明,双方建立的是车位租赁合同关系,由此,停车场对于车主的车辆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柯展建议,对于市民来说,平时到停车场停车时,最好先看看停车场内有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放置“停车规则”之类的通告。如果对通告内容不能接受的,最好选择其他地方泊车。
-法律界人士观点二:
停车场免责申明属无效格式条款
记者在查询“中国法院网”时发现,曾有人咨询,他将车子停放在停车场内丢失,向工作人员讨说法时,对方认为,停车场贴有“只收占地费,不负责保管车辆”的申明字样,因此拒绝担责。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答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停车场收取了保管费,车主与停车场的保管合同成立,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停车场不能因为贴有免责字样而免责。
车主张先生说,目前,他仍然将车子停放在海港大厦楼下的停车场内,希望对方帮助寻找肇事者,或者承担部分责任。据他了解,该停车场用地是海港大厦业主委员会租给对方的,他已跟该业委会联系,有关人员表示将帮助进行协商解决。最后如果无法讨到说法,他将考虑采用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