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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山西高院发布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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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17年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政审判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行政审判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山西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就是希望以此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行政诉讼,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同时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制山西建设。

 

十大典型案例:

政府履职不到位、程序不正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

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常某诉太谷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登记机关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黄某、刘某诉朔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机关的习惯性做法不得减损相对人的权益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王某诉柳林县民政局行政给付案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伤亡是否属“工作原因”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姚某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房屋补偿面积一般是指建筑面积而非使用面积——王某诉高平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案

修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理应受罚——冯某诉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管理行政处罚案

如何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张某奇、张某义诉五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

非因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不具有诉权——段某诉太原市尖草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

不具有合法交易条件的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没有诉权——王某等六人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政府履职不到位、程序不正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

——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

张某系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村民。2005年1月张某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同年8月20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黎政许字第006号《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许可其在207国道旁修建房屋一处。2006年4月16日,房屋修建完工,张某填写了0206309号《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7年2月23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仵乡东水洋村张某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张某:经查,你2005年审批宅基地一处(黎政许字第006号),2006年颁发020630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宅基地审批中存在以下问题:1、你父张某旺在本村有两处宅基地,面积分别为410平方米、460平方米。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你2005年申请审批宅基地时,未结婚且家庭现有住宅面积已达到我县规定标准(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不具备‘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条件,属隐瞒原有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骗取批准。2、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六条规定,你2005年申请审批宅基地没有经过支、村委研究张榜公布,违反法定程序。3、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七条规定,你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没有经乡(镇)实地丈量批放,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存在采取隐瞒原有建设用地面积骗取批准宅基地,审批过程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1、黎城县人民政府2005年8月为你颁发的黎政许字第006号《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效。2、责令你三日内到黎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020630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将公告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作废。”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黎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西仵乡东水洋村张某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

黎城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的限制。据此,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张某在申请宅基地时是否存在隐瞒真相骗取批准的问题;二是黎城县检察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三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黎城县人民政府为张某办理宅基地审批违反法定程序证据是否充分;四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基本原则。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证一般需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2、村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张榜公布;3、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4、报县(市)审核;5、颁发权属证书。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可见,申请人提出申请是启动颁证程序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只要申请人自认为符合发证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至于实质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颁证条件,尚需相关部门依法审核后作出认定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登记发证。本案中,张某在申请审批宅基地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其自认为符合审批宅基地的法定条件,便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填写了审批表,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任何刻意隐瞒原有建设用地面积骗取批准的行为。此外,张某出生于1983年3月23日,其申请建房审批的时间为2005年,申请宅基地审批的时间为2006年,两次申请填报的年龄分别为23岁和24岁,符合民间以虚岁确认年龄的风俗习惯,不存在虚报年龄骗取批准的问题。因此,被诉决定认定张某在申请宅基地审批时采取隐瞒和欺骗手段,证据并不充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黎城县审批宅基地的实际情况,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本案中,张某在审批宅基地时,其家庭已拥有两块面积合计为874.9平方米的宅基地,客观上已不具备审批宅基地的实质条件。然而对张某提出的申请,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黎城县人民政府对此均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未能发现张某父亲名下已有两处宅基地且面积已超标这一明显的事实,从而导致错误登记和发证。黎城县人民政府应对此承担法律后果,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弥补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以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有序性、合理性和宅基地审批的严肃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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