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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问题曝光 两家上市公司挨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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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峰律师表示,此次处罚的是上市公司皖江物流,淮矿物流是其子公司,其破产重整不影响投资者提起索赔。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中科云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财务问题曝光 两家上市公司挨板子

官兵/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刘雯亮

皖江物流:虚增收入近百亿

2015年6月17日,皖江物流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不久后,即8月1日,公司再次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认定,皖江物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首先,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45亿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5亿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亿元,占2013年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2.3亿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其次,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第三,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至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第四,2013年皖江物流也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元债务转移情况。

中国证监会认为,皖江物流在2012、2013年年报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2011年、2013年年报未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针对以上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对有责高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皖江物流两年虚增收入累计高达91亿元,虚增利润累计高达4.8亿元。从证监会的处罚来看,皖江物流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情节非常严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值得一提的是,淮矿物流还留有百亿元的债务黑洞亟待解决。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9月12日,淮矿物流债务总额167.49亿元,其中金融类债务总额127.18亿元,涉及19家银行;非金融类债务40.31亿元。

为摆脱债务困境,皖江物流自去年10月份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于2015年6月18日公告,初步确定此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行业类型为控股股东淮南矿业所属煤炭、电力业务板块的部分资产,资产范围为淮南矿业下属全资电厂(除未获核准的新庄孜电厂)及淮沪煤电一体化项目。

值得关注的是,淮矿物流因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已于2014年10月15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被淮南中院裁定受理。公告显示,因淮矿物流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金额巨大,经公司申请,法院已同意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28日。截至目前,相关重整计划仍未公告。

许峰律师表示,此次处罚的是上市公司皖江物流,淮矿物流是其子公司,其破产重整不影响投资者提起索赔。该律师进一步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2年3月22日到2014年9月24日之间买入皖江物流,并且在2014年9月24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中科云网:提前确认收入

2015年9月17日,中科云网(现名*ST云网)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中科云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中科云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公司2012年年报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加盟费收入共计1480万元、确认股权收购合并日前收益1556.05万元,合计3036万元。中科云网2014年一季报违反《企业会计准则》提前确认收入3418.8万元,成本1769.23万元,利润总额1649.57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中科云网先后两次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2014年1月29日, 中科云网发布《关于对2012年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调减营业收入1480万元,调减营业外收入1556万元,调减利润总额2934.63万元。2014年8月30日,中科云网发布《关于对2014年一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调减营业收入3418.8万元,调减营业成本1769.23万元,营业利润调减1649.57万元。

中科云网违规确认加盟费收入及股权收购合并日前收益、提前确认收入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和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导致中科云网2012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一季报存在虚假陈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首先,对中科云网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其次,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15万元罚款。

在上述公告中,中科云网明确表示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回执,对上述拟对公司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无异议,公司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也不需要举行听证会。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中科云网”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中科云网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在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公司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科云网被处罚基本“板上钉钉”。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首先,在2013年4月23日到2014年1月28日之间买入中科云网股票,并且在2014年1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其次,2014年4月28日到2014年8月29日之间买入中科云网股票,并且在2014年8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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