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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后离职多发 跳槽别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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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春节后离职多发 跳槽任性

法制晚报讯(记者 粟裕)每到春节前后,在职场中又有一大拨人考虑“挪一挪、动一动”,进而汇聚成“离职潮”,许多人会选择在这个时间谋求一份更好的工作。 很多人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间段离职,除了考虑可以领完年终奖走人外,还考虑到年初会有各种招聘会,很多公司会有大量的招工需求,机会还是多多的。

节后成为企业人员频繁流动的峰值时间段,不少企业在不同程度上都在经受春节后的首波离职风潮。面对决定离职的人们,哪些是需要注意的呢?

纠纷攀高

大多涉及年终奖

80后、90后劳动者占比较大

1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春节前后跳槽引发的奖金纠纷案件情况。近三年来,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结涉年终奖纠纷案件179件,其中2015年审结18件,2016年审结60件,2017年审结101件,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上述纠纷案件中,离职时间在春节前后(11月-次年3月)的数量较多,共计115件。

相关案件的争议点主要有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劳动者离职后索要年终奖,不少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发放年终奖的事实。此类案件有21件,占案件总数的11.7%。

二是劳动者是否达到绩效考核标准。劳动者离职后索要年终奖,部分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未达到年终奖发放的绩效考核标准或绩效考核不合格,因此不应发放年终奖。此类案件有36件,占案件总数的20.1%。

第三是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时已离职,是否失去享受年终奖资格。劳动者离职后索要年终奖,用人单位往往称,劳动者在奖金发放时已离职,无权享受年终奖。此类案件有95件,占案件总数的53.1%。

从审判实践看,此类案件特点主要有奖金名目繁多,性质界定困难;争议类型多样,纠纷化解难度大;80后、90后劳动者诉讼占比较大,更加追求公平;附带诉讼较多,劳动者胜诉率较低。纠纷发生原因主要有对奖金发放认识存在误区,奖金发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部分用人单位奖金发放随意性较大,用人单位绩效考核程序存在一定瑕疵等。

在此基础上,民五庭庭长助理窦江涛建议,劳动者尽可能将相关待遇约定落实在纸面上,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合理规划职业,莫盲目跳槽;建议用人单位明确约定相关待遇,减少争议发生,加强沟通,提高奖金制度的可接受性,奖金设置和发放更加注重公平、合理。

注意事项1

“不辞而别”需谨慎

应担法律责任

郭某入职到一家公司后,公司曾出资1.5万元让其参加一项专门的技术培训。郭某培训归来,负责的工作担子重、责任大,平时忙得不可开交,甚至不得不经常加班,收入却不能令其满意。春节后,郭某考虑再三,决定“跳槽”。因担心被公司拒绝,郭某选择不辞而别。不料,一个月后,郭某收到法院寄来的公司起诉状副本,要求其赔偿1.5万元培训费用。

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10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近8成劳动者跳槽时较匆忙,离职前缺乏与用人单位的有效沟通,在未谈妥离职事宜的情况下擅自离岗,置尚未完成的工作于不顾,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部分劳动者未慎重考虑离职风险,未充分考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须增强此方面的法律意识。

注意事项2

别忘了带走离职证明

离职手续必须规范完整

何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销售员,要求辞职获得单位批准。其按单位要求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公司并未向其出具离职证明。

同年12月,何某找到另一份工作,新单位要求何某提交以前单位的离职证明,他这才发现原单位并未给自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何某要求原单位补发离职证明遭拒,导致自己迟迟不能入职,最后,何某把原单位告上法庭。

原单位举例指出,某些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仍然可以重新就业;一些下岗人员和原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但社会仍鼓励他们再就业。这种情况下,原单位也不可能出具离职证明。所以,劳动者是不是在上一家单位离职,上一家单位是不是必须出具离职证明,并不重要。

何某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负有开具离职证明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也进行了工作交接,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

专家表示,从用人单位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主动出具离职证明,以满足员工重新就业需要和规避企业法律风险。

注意事项3

离职申请提前一个月告知属合法

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要求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一直未给予王某答复,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王某为维护个人利益向昌吉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诉称:其与王某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是该公司骨干,且获取并掌握了公司的很多技术和销售信息,如果王某离开公司,会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同时该公司是军用服装加工厂家,生产技术参数有一定的秘密性。基于上述理由,公司不同意王某辞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该行为是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公司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但该公司没有及时答复,应视为自王某提出辞职报告之日起第30日后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提醒

双方约定应落实在纸面上

周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北京市二中院提醒劳动者,尽可能将相关待遇约定落实在纸面上,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和合理规划,切忌盲目跳槽。而对于用人单位,法院给出的建议则是,明确约定相关待遇,减少争议发生,加强沟通,提高奖金制度的可接受性和奖金设置和发放更加注重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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