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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基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占有的分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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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里,民法在公共基础知识中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物权法更是民法中的重点。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掌握物权法和所有权的知识和概念。宁夏华图教育()下面就给大家分析一下物权法中占有的类型。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 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 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舟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 对赃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粗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以相对人系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相对于自己而言的)有权占有人,物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有权占有),不成立留置权(《物权法》 第230条)。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债权具有相对性,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第一考点!

  特别提示 (1)虽说“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成立有权占有。“占有连续”比较特别。在“占有连续”中,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可突破债的相对性。 (2)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丙基于债权(承租权)占有房屋,甲并不是丙的债务人,但在合法转租中,丙基于占有连续对所有权人甲成立有权占有。甲对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3)再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基于占有连续,丙对所有权人甲成立有权占有。 (4)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之成立须三个条件(对照前面两个例子看):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今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关键是“有权利”三个字!)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相反,无权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 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刹,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区分的意义(司考中,具有第一重大的意义):一言以蔽之,虽同为无权占有人,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主要是三个法条:

  (1)无权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2条)(见例3?例5)。

  (2)权利人请求返还古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物权法》第243条)。

  (3)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对于此外的损失: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

  例3甲的手机丟失,被乙拾得,乙当作生日礼物赠与不知情的丙。甲1年后发现,请求丙返还手机。但手机因丙使用1年磨损、折旧、损坏。①丙为善意自主占有人。②这样的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是没有注意义务的,丙对甲的所有权遭受损害不可能有过错。甲不能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4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抬得,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租期2年。甲1年后发现,请求丙返还手机。但手机因丙使用1年磨损、折旧、损坏。①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这样的占有人有一定的注意义务!②手机因(丙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且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磨损、折旧给甲造成的损害,丙不具有过错(未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甲无权请求丙赔偿。③乎机因不当使用(如丙用手机钉钉子)损坏给甲造成的损害,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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