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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读书笔记之四:宪法个案的现象与反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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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近代宪法将平等、自由和财产作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人权予以确认。

  早在一七七六年,作为美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揭开了基本人员保护的宪法原则,而其中的“平等权”被视为一切基本人权的基础。所有国民不论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后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保障,始得普遍与彻底。

  同样,一七八九年八月法国《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确认平等权为基本人权的第一项内容,第一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第二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平等,自由,财产,最重要的三大基本人权。

  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如果剥夺了人的财产权,人的自由实际上就失去了依托,就不得不依附于他人或某种权力关系。因为财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基础,也是人的自由和公共秩序的基础。

  人权,用法学术语来说,即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的和社会的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求和幸福的综合反映。

  宪法学家说,否认人在社会中应当享有本属于他自己的权利,就是否认其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人不是为国家与法律而存在,相反,国家与法律是为人而存在。

  人权的全面发展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不懈追求和努力的目标。

  二○○八年,中国政府着手制订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同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六十周年纪念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提出“党和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高度重视。

  供在高阁的香炉。隔着玻璃的塑料花。

  这就是人们眼中的宪法吗?

  人们看待宪法,为何会有这样疏远而模糊的印象呢?

  因为人们看到,庄严的宪法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如此大的距离。

  在平等权保护中,人们开始发现原来追求的平等只是原则上的平等,现实的制度安排与法律体系中实际存在不少不平等的现象

  在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中,人们开始发现社会现实中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脆弱的,缺乏制度性的保障体系。

  在生命权的个案中,人们发现人类最重要的生命权价值的现实意义往往被扭曲,发现神圣的生命权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十分的脆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大元,作为著名的宪法学家,一眼就看到了症结所在。他说,在现实的宪法生活中,的确存在着不少背离人们期待的现象,人们建立的一些制度并不是为宪法实现而构建的,甚至是为反宪法制度而设置的,目的是通过不合理的规范与制度克扣宪法承诺给民众的自由与权利。道理似乎比较简单,追求特权的集团、政党与公共机关只有在宪法制度上“做文章”,才能获得所希望的“利益”。正是这种宪法理想与制度之间的冲突,使社会成员产生感受和追求宪法价值的动力与期望,并以利益为动力寻求宪法救济。

  随着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的提高,人权意识的提高,社会成员们开始认识到宪法与自己生活之间的利益联系,从宪法生活中的被动角色逐渐变为积极角色,以个体的力量推动宪法实践发展。

  近年来出现的宪法个案,是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环境中出现的,表明我国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现实,标志着以公权力为主体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向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平衡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转型。

  当这些个案还没有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时,人们尽管在公权力压抑下生活,但不可能从理性的角度认识权利的价值,把生活的习惯理解为习惯的生活,牺牲了个体太多的利益追求与理想。

  当宪法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成为一种生活规范与习惯时,个案所具有的意义与功能发生相应的变化,通过宪法获得权利救济或追求人的尊严与价值开始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

  宪法个案是在宪法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激烈冲突的环境下出现的,暴露了宪法实现机制的缺失。

  有宪法学家呼吁,建立以违宪审查为主要内容的宪法监督制度刻不容缓。这是中国宪法制度一大缺失,是未来提高宪法权威、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所在。

  宪法学家说,宪法是生活于民众生活之中的规则,民众是宪法精神的受益者和维护者,是最直接感受宪法价值的主体。只有在民众认识到宪法,能够以理性的行为发现宪法价值的时候才有可能实现宪法。

  社会主体对宪法充满了需求与期待,希望早日看到,宪法成为实际生活中“活的宪法”,成为人们可以依赖的“正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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